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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船舶准入条件正当其时

DQZHAN讯:设立船舶准入条件正当其时
工信部发布的《船舶行业准入条件(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征求意见稿)对于深受产能过剩困扰的船舶工业来说可谓一剂良药,让人看到了通过设立准入标准和建立准入制度,推进船舶行业实现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。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背景下出台船舶行业准入条件,无疑会促进船舶行业的资源整合、优胜劣汰和规范发展,可谓正当其时。
没有规矩不成方圆,规范合理的政策、规章、制度和法律是一个产业平稳、有序、良性发展的根本保障。此次工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,既是对不久前国务院出台的《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(2013~2015年)》的细化和贯彻,也是船舶行业希望加强法制管理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长期诉求。数据显示,当前我国船舶工业造船基础设施能力惊人,而行业产能利用率只有75%。有专家指出,目前的造船产能过剩是结构性过剩,低端船型制造能力扩张过度,而高技术、高附加值产品研制能力不足,盲目无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已严重阻碍船舶工业转型升级。
相较于2007年的CB/T3000标准,此次征求意见稿所新增的企业建造技术能力、技术**和产品要求、**生产、节能环保、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更具时代性、针对性和操作性。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企业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,将促进现代造船模式的广泛应用,提升精益造船能力;有关技术**研发和环保标准的要求,以及**生产、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的要求,将推动船舶工业绿色造船理念的真正树立。正是基于精益造船和绿色造船标准的确立,将给逆境中的船舶工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。
然而,设立准入条件终究只是产业引导,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也不具备法律的约束性,更为关键的是,准入条件重在优化存量、锻造上等企业,而对于增量的控制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船舶行业立法加以保障,准入条件对于化解产能过剩、实现结构调整所起的作用恐会被市场消解。船舶行业的发展有其显著的周期性,设立行业准入条件,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滞后性,但是面对资本的逐利性,单纯的政策引导很难抵挡市场繁荣引发的投资膨胀,而一遇市场萧条,造船业就会再次陷入产能过剩的危机。因此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,克服市场配置资源的弊端就必须坚持市场调节、宏观调控和立法调整三者结合,以政策推动立法,以立法保障政策,以市场检验政策和立法的适用性,三者相互配合实现资源的合理、有效配置,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产能的周期性过剩难题。因此,当下对船舶行业设立准入条件、加强产业引导可谓“对症下药”,不过面对未来国际船舶市场的风云变幻,我国船舶行业要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,必然还要求进一步推进船舶行业立法工作。
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,日本和韩国船舶工业的发展经验或可借鉴。日本、韩国政府先后制定推动造船业发展的法律法规,在保障政府宏观调控的同时,也帮助船企克服了生产、投资中的盲目性,既激励了船企发展,也推动了技术进步,引导其造船业迅速崛起。
万事开头难,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开始广泛征求意见,已经为我国船舶行业的法制化发展带来了希望。如果能够迎难而上,真正启动船舶行业的立法进程,那么相信不仅可以有效遏制产能过剩,也将促进我国真正实现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的历史转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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